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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

​​编者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规定:​九、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解释。
 

 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2019年4月4日
 附件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你们)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额情况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截至查询日余额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

币种
 
备注
 
              
              
 二、可确定金额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理财产品:                    
 □其他:                      
 (可另纸出具)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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