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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08-25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7-32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7年7月26日以书面形式
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7年8月24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
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
会董事11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3名,常振明董事、孙德顺董事因事均委托李庆
萍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钱军董事因事委托吴小庆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
由李庆萍董事长主持,本行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
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2017-2020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中信银行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派方案,具体如下:

                                   1
    1. 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3.8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
3.80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

    2. 计息期间: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

    3. 派息对象:截至2017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银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4. 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
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0月24
日(星期二)。2017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银行自行发放。

    5. 扣税情况: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
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优先股股息分配方
案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1。具体实施情况将另行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调整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敏感度指标风险容忍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规
定和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对现行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上述修订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
后正式生效。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结合监管规定和本行实际,
本行拟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修订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修订案及说明》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17-08-25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全文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修订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年报相 3 关工作规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全文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李庆萍、常振明、朱皋鸣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本议案;黄芳董事因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简称“上海亚龙”)20%股份,与本议案中给予上海亚龙授信存在利害关 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此项授信。 (一)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上海 亚龙26亿元人民币授信 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给予中信集团下属其他关联方企业合计13亿元人民币授信 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随着本行业务协同工作的深入推进,各业务条线、分行对于中信集团及其下 属企业授信业务需求不断增加。为在合规的基础上推动业务发展,本次提请董事 会审议新增关联授信额度39亿元人民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新增39亿元人民币授信额 度,按照已申请的2017年度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联授信额度上限统一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2。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函见附件3。 4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 年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鉴于本行与中信集团、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国烟草”)和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关联交易上限将于年底到期, 为满足工作需要,拟向沪港交易所申请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李庆萍、常振明、朱皋鸣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1.1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2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第三方存管服务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3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托管服务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4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 服务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5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金交易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6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综合服务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7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资产转让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 1.8 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理财与投资服务上限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黄芳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 2.1 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 万里明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本议案中的下列事 项,下列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 3.1 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18—2020年授信业务上限 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上述第 1.1 项、第 1.7、第 1.8、第 2.1 和第 3.1 项事项提交本 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关于本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函见附件4。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5日 6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就优先股2017年度股息拟采取如 下分配方案: 1. 派息金额: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3.80%计算,每股优先股发放现金股息 3.80元人民币(含税),3.5亿股优先股一年派息总额13.30亿元人民币(含税)。 2. 计息期间: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 3. 派息对象:截至2017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银行全体优先股股东。 4. 派息实施方案:本次优先股股息派发日为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 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为2017年10月25日(星期三),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10月24 日(星期二)。2017年度全部优先股股息均由银行自行发放。 5. 扣税情况: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其优先股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其他优先股 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要求,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银行优先股发行条款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银行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 述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优先股股息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优先股发行条款的相 关规定,同意该方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8月 7 附件2: 中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提请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 信集团下属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由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为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4 层1401号,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磊。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市 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服务;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日用品、 花卉、礼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批发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批发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7,051.02万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 88.30万元,净利润7.16万元。 2.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中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册资本为 33,983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黑色、有色金属 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钢 坯、钢锭、钢材、钢管、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焦炭、金属制品制造、机械及仪表 电器制造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66.22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9.59 亿元,净利润-0.12亿元。 3.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8 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 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 册资本为15,8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合 金钢管及管件;黑色、有色金属材料和相应的工业辅助材料及承接来料加工业务; 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汽车零部件制造和加工、机械及仪表电器制造 和修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限制类产品)制造和供应;餐饮经营与管理。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34.32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4.27 亿元,净利润0.88亿元。 4.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控制 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注 册资本为13,3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俞亚鹏。公司经营范围为煤气、焦炭、煤 焦油、粗苯、硫胺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煤焦油深加工、干熄焦余热利 用及氧气、氮气、氩气(压缩、液化)化工产品生产销售(限在厂区内销售), 化工原材料及设备制作加工与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34.07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22 亿元,净利润0.43亿元。 5.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亚龙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80%, 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20%,实际控制人 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1600号7楼01-04 单元,注册资本为3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45.88亿元,因项目处于建设期,2017年1—6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0,净利润-0.02亿元。 9 6.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 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二号天元港中 心B座27层,注册资本为663,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晓佳。公司经营范围为对 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外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和境内外资 工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项目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 计、施工;铝幕墙的设计、制造、安装;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铝及铝合 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成套机电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进出口业务; 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及相 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322.40亿元,2017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0.94 亿元,净利润0.98亿元。 10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下属企业提供新增额度为39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按 照已申请的2017年度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关联授信额度上限统一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 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 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8月 11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中信集团及 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 限。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相关 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 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交易所申请与股东关联方2018—2020年关联交易上限的相关 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 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 2017年8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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