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发〔2019〕43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宁市兴宁区“1·03”金桥二手车市场前交通事故
结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9年1月3日8时50分左右,兴宁区金桥二手车市场前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的有关规定,兴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兴宁区“1·03”金桥二手车市场前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程序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形成了《南宁市兴宁区“1·03”金桥二手车市场前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和管理权限按以下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兴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一)覃盛川,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覃盛川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依法处理。
(二)韦耀辉,男,38岁,作为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带病上路,未及时整顿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附件:南宁市兴宁区“1·03”金桥二手车市场前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南宁市兴宁区“1·03”金桥二手车市场前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8时50分左右,兴宁区金桥二手车市场前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1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2014〕49号)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兴宁区政府成立了兴宁区“1·03”金桥二手车市场前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单位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创新村古藏坡墓兰国位置(昆仑大道三棵树对面),负责人:农建发,注册资金:壹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7年06月06日,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建筑工程信息咨询,酒店管理咨询,道路货物运输,(具体项目已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国内货运代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机械、工程机械及配件、汽车、二手汽车、汽车配件、润滑油、农副土特产品、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L6U9J28。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02102598),有效期至2021年06月2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为红岩牌CQ5Z56ZLJHTVG384L,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购买人为覃盛川,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19 年11月,营运证号450102115955 ,该车在事故发生时为空载。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该车2018年11月30日在南宁市祥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保,下次维护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车辆保险投保情况: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NAN03ICTP18B00505A,保险期间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
2、南宁HL255号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轻雅1308,车架号:201305022170,电机号:130526238,车辆所有人陆国立。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覃盛川,男,37岁,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人,驾驶证档案编号:450101461411,准驾车型:B2D,交通方式:驾驶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
2、陆国立,死者,男,55岁,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人,交通方式:驾驶南宁HL255号电动自行车。
3、韦耀辉,男,38岁,广西武鸣人,为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月3日08时50分许,桂AM7209号车与南宁HL255号车两车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由东往西同方向行驶,覃盛川驾驶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左侧,陆国立驾驶南宁HL255号(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车在右侧,行驶至昆仑大道金桥二手车市场前时,覃盛川驾驶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前角与南宁HL255号(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导致陆国立连人带车摔倒后,被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及右后轮碾压,陆国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19年1月3日9时 “110” 指挥中心接到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覃盛川报警,立即安排民警出警。9时30分南宁市交警四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展开现场先期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陆国立,男,55岁,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人,南宁HL255号(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680557.79元,覃盛川与死者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覃盛川向死者家属支付680557.79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检验鉴定情况
(一)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金桥二手车市场前路段,昆仑大道为东西走向,东往三塘方向,西往南宁市市区方向,南侧为金桥客运站。北侧为金桥二手车市场。该路段主车道封闭施工,北侧便道施划有一条机动车道及一条非机动车道,事故发生于白天,视线良好。
2019年1月3日,南宁市最高气温10摄氏度,最低气温8摄氏度,天气小雨,风向东北风。
(二)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情况
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覃盛川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从送检覃盛川的血液检材中未检出乙醇(详见桂正廉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9号)。
2、死者陆国立尸检情况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对陆国立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陆国立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3、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1)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时刻1至时刻2的行驶速度约为28.5km/h。(详见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2019]鉴字第GSJ0222V1号)。
(2)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南宁HL255号(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南宁HL255号(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时刻1至时刻2的行驶速度约为28.1km/h。(详见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2019]鉴字第GSJ0222V2号)。
4、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委托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动态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
(1)该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
(2)该车驻车制动性能合格;
(3)该车照明装置合格;
(4)该车信号装置不合格;
(5)该车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
(6)该车防护装置不合格;
(7)该车行驶系不合格。
(三)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覃盛川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覃盛川单方面过错造成事故。
(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经查,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累计有违法信息13条,扣除6分非法信息2条,扣除1分违法信息1条。经查该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车辆只有1名驾驶员覃盛川,公司对覃盛川频繁违法的行为没有有效的教育管理。
2、企业的车辆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不到位,未能确保运营的车辆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安全标准,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七项检测指标中有五项不合格。具体有:行车制动不合格、信号装置不合格、发光标识不合格、防护装置不合格、行驶系不合格,该车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能确保上路车辆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责任认定
覃盛川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单方过错造成的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如下:覃盛川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陆国立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覃盛川,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引发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韦耀辉,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学习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查,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共计有违法信息13条,其中2018年期间有被扣6分记录2条,扣1分记录1条,累计受罚款数额人民币5000元。
2、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确保本单位运营车辆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故发生车辆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七项车辆检测标准中有五项不合格,属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 覃盛川,男,37岁,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驾驶桂AM7209号重型自卸货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依法处理。
2、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韦耀辉,男,38岁,作为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4、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车辆带病上路,未及时整顿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广西泰汇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把组织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落实到具体管理措施上来,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强化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附件:南宁市兴宁区“1·03” 金桥二手车市场前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组成员 签名表
南宁市兴宁区“1·03” 金桥二手车
市场前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9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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