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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受伤怎么索赔损失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谁担责?扫码阅读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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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当下正值暑假,一些家长为了帮助孩子在暑假期间提高身体素质,就给孩子报名参加了校外体育类的培训机构。但是,体育类项目中很多都具有风险性,孩子一旦在训练中受伤,培训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自甘风险”原则,此时又是否适用呢?近日,本市多家法院法官以案释法,为广大读者详解其中法律关系。   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13岁的小杨(化名)在A公司接受篮球课程培训。在教学对抗训练中,小杨与其他学员发生身体接触,小杨倒地受伤。小杨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应由参与者“自甘风险”。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一定风险,小杨在篮球训练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应具有安全保护意识,对受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A公司作为篮球训练的培训机构,对未成年学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安排篮球训练过程中,应进行充分考虑与安排,做好安全保障措施。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A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篮球、足球等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作为教育教学的培训机构,应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员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培训机构作为体育活动的培训、组织者,其主体身份并非“其他参加者”,不能以“自甘风险”条款免除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8岁的女童琳琳(化名)在某武术培训班报名学习武术,已经有两年时间了。一天,她在场馆训练时,因没有护垫及教练保护,空翻落地受伤,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琳琳的家长认为,武术培训班提供培训服务,对于学员的人身安全应当提供保障,并配备安全保护措施,而该武术培训班在正常培训中未保障琳琳的人身安全,导致孩子遭受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培训机构辩称,琳琳是在平地训练时受伤的,属于意外事件,且琳琳报名的就是体育班,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培训机构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武术培训班收取了费用,理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训练环境,配备相应专业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事发时,琳琳年满8岁,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当时训练场馆内并未设置相应的防护垫及空翻踏板,且周围并无工作人员予以保护,是培训机构过于疏忽导致琳琳受伤。且相关证据证明,琳琳系正常训练,并非因追逐打闹等与训练无关行为导致受伤,故培训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学习武术不仅能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还能够强身健体。但其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训练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身体和心智还未发育成熟,无法及时预见到危险的发生,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与保护。作为针对未成年人开设的武术培训辅导机构,更应该在未成年人训练过程中,加强专人专地的安全保障措施。(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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