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被执行人胡某,我马上还钱,我想坐飞机去外地,限高对我的生活影响太大了……”2024年12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限高”惩戒措施,顺利执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9月,被执行人胡某在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多台车辆,维修费合计33,795元。申请人某汽车修理厂索要维修费未果后将胡某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但胡某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某汽车修理厂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胡某均置之不理。承办法官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胡某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相应义务。走访胡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社区均未查出其具体行踪。为尽快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承办法官冻结胡某名下银行卡,对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胡某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的胡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便发生了开头一幕。在胡某缴纳全部案款后,承办法官依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最终促使胡某履行义务,有效维护了某汽车修理厂的合法权益。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是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惩戒,有助于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文稿丨敖骄、丽珂
审核丨涂世彦
编辑丨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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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原标题:《限高惩戒显威力 主动履行促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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