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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档案工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档案馆副馆长 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档案工作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实施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档案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充分吸纳总结档案工作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熟经验,既是对档案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也是对档案法的有力补充。《实施条例》聚焦我国档案工作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设定了诸多有效解决问题的新条款。《实施条例》的实施,是有力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一、健全档案治理体系,必将有力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档案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之所以说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是因为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档案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和重大意义。新修订的档案法首次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实施条例》依据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档案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理顺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进一步夯实了档案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实施条例》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职责规定、细化档案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档案治理体系。   建立档案形成单位档案工作责任制是保障档案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档案的主要形成单位(即立档单位),是档案资源建设的关键。然而如何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哪些责任、谁负主要责任,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理解误区。《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这一规定明晰了档案工作责任制的主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特别是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进一步压实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为促进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规范档案资源建设,必将持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档案资源建设是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只有从源头上,特别是档案形成单位扎实做好档案资源建设,才能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进而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条例》强化了档案形成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核的制度设计,是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的关键之举。   首先,强化档案形成单位集中统一管理要求。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内设机构的归档责任,强化了集中统一的管理要求。其次,增加了归档范围审核条款。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是做好归档工作和档案收集工作的重要依据。归档范围是否完备直接决定了档案的完整程度,保管期限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档案的存毁。《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充分总结吸纳《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的有效做法,将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审核的成熟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是确保档案资源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三、强化档案安全,必将有效助力国家总体安全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以专章论述国家安全,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档案是党和国家“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的真实记录和珍贵财富,是重要基础性战略信息资源,档案安全事关国家安全。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在实践中,危及档案安全的传统风险与非传统风险日益增多,如个别单位档案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不到位、设施设备陈旧、缺乏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档案服务外包不规范、鉴定销毁不合规等,档案安全风险仍然较大。另外,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数字档案管理和利用领域中的安全风险日益增多,档案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实施条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档案安全条款的整体性设计。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增加和完善了多个档案安全条款。《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增加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求;第二十四条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第二十七条规范档案出境;第二十八条明确档案服务企业的条件,规范档案服务外包;第四十一条强化电子档案异地备份。这些条款清晰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推进档案开放,必将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档案事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档案的开放程度。只有开放档案,才能发挥档案的社会价值,才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强调要“着力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对档案开放力度、共享程度、档案利用方式和档案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提出,“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近年来,中央档案馆和省市级综合档案馆积极稳妥推进档案开放,取得较好社会反响。   《实施条例》聚焦档案开放审核难、开放率低的现实问题,坚持立法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完善档案开放相关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进一步明确了开放审核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档案事业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保障了人民群众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五、突出档案信息化,必将强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加强档案信息化,强化数字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融入并促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举措。《实施条例》与档案法保持一致,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共七个条款,凸显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电子文件(数据)归档需求日益迫切,而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电子文件(数据)归档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保障。《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就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规定,为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针对档案信息化没有纳入单位信息化整体规划、业务系统归档功能缺失的突出现实问题,第三十八条还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还就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了档案形成单位在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法定责任,有效保障了档案信息化与单位信息化的同步运行。   档案法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实施条例》落实档案法规定,对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三个基本条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进一步细化,将更好推进电子档案单套运行。针对电子档案进馆慢、进馆电子档案质量不高、移交接收过程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档案形成单位移交电子档案进行了明确,强化了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四性”检测要求。这些条款的设置体现了《实施条例》的前瞻思维和专业远见,为数字时代建设高质量的档案数据资源体系、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实施条例》紧紧围绕档案事业现代化目标要求,聚焦档案治理、资源、利用和安全体系建设,直面问题挑战,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期盼,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必将极大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有效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专家解读 | 陈永生: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赵 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徐未晚:加快推动地方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向更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徐拥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专家解读档案工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上海市档案局局长 上海市档案馆馆长 徐未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档案法治建设迈向良法善治、高效权威、规范有序的新阶段,必将加快推动地方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向更高质量迈进,推进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向纵深发展。   一、《实施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体现   2023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档案工作“三个走向”20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精神的落实之年。《实施条例》通过更为具体的规定法条,对档案法所确定的档案工作机制体制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为确保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是进一步突出强调“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保障,健全完善党领导档案工作的机制体制。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档案工作。早在建党初期,周恩来同志就亲自制定了档案管理办法。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党的档案工作也得到了长足进步和发展,成为记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重要记录和凭证。建党百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了“四个好”“两个服务”的重要批示,成为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次《实施条例》修订,进一步突出强调“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保障,就是要从制度规定上进一步强化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突出强调明确“档案姓党”的政治属性,确保新时代新征程档案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实施条例》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比如,《实施条例》指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并为档案机构提供长久安全的档案保管场所和设施,尤其是要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要的库房及设施。再比如,《实施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责任等等,这些都是适应新一轮地方党政机构改革新情况新要求,结合地方档案工作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法规规范,将为新时代档案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创造工作条件,提供基础保障。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前提。档案法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实施条例》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了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例如,在明确各级档案部门法定职责的同时,结合新时代社会治理实际,新增了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范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权;明确了立档单位应当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并依法移交档案;明确了应当确定档案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明确了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等。这些关于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细化规范,回应地方档案部门在依法实施档案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全面落实档案工作责任,确保档案工作系统、科学、有序、规范。   二、《实施条例》是推动档案工作高质量实施,适应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有力抓手   当前,档案工作紧跟时代发展、国家进步、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新挑战。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实现“三个走向”的重要指示精神,面向更高质量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档案工作新要求,地方档案部门在档案收、管、存、用等各个环节,还存在档案资源建设不够及时完整,档案数字化转型相对滞后,档案鉴定开放跟不上社会对档案开放的需求,档案资政育人水平有待提高,电子档案、新媒体等新载体档案长期安全保管保护技术亟待加强等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实施条例》围绕国家战略以及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档案工作“四个体系”建设,在收集、移交、利用、公布等重要档案业务环节以及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方面提出了很多新规范。这些规范既有具体微观的要求,也有科学前瞻的指引,将为解决地方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破解制约档案发展瓶颈,推动档案工作迈向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加强档案工作重要制度建设。例如,明确立档单位应当编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并依法报审;为优化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要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并以书面协议约定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这些规范是从各地方档案部门实际工作中总结和提炼出的实践经验。对于推动各级立档部门做深做细档案工作,使档案资源建设的规范性要求从档案馆“后道工序”延伸到各级立档部门的“前道工序”,打通档案从收到用的各个环节,确保档案完整性、系统性十分有利。   二是推动档案工作机制创新突破。《实施条例》站在“大档案”工作的视野对一些长期制约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机制问题进行了创新突破,为进一步提高档案服务中心大局、服务群众需求能力和水平创造了条件。比如,《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建立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的工作,并且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同时对移交单位提出移交工作具体要求等,将有力促进档案到期应开尽开。再比如,提出了档案目录数据“汇集”的新理念,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国家所有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目录数据开展汇集工作,将为推动形成“大档案、大数据”新局面,提高档案共享利用能力打牢基础。   三是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实施条例》紧跟时代发展、数字中国建设步伐,设立了信息化专章,对推动档案数字化转型、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比如,在电子档案管理上,要求各立档单位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调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比如,对国家档案馆提出可以根据需要对未到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比如,将建设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放到提升档案信息化水平的高度加以推进,并对数字档案资源提出开发利用要求,鼓励运用信息化技术挖掘档案资源并开发利用。再比如,高度重视数字化过程中的档案安全问题,明确档案馆和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等等。以上这些规范举措对于加快推动地方档案数字化转型指明了路径,提供了解决方案。   四是强化保障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的要求贯穿于全篇、各章。比如,在档案法律政策执行安全方面,明确将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作为各级档案部门的第一职责,将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档案执法监督的组织保障,并专门提出了建立健全档案完整及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比如,在档案资源安全方面,明确了立档单位应当对档案收集齐全负责,档案馆可以通过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并强调了销毁档案的必要程序,确保重要、珍贵档案资源不散失、不损毁。再比如,在档案实体管理安全方面,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库房及设施设备,国家档案馆馆舍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等。此外,《实施条例》还结合档案利用开放环节的实际情况,对档案出境审批、委托档案服务等提出了安全责任要求,使之与保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等等。这些设计都是以国家利益、政治安全、人民安全、档案安全为出发点,统筹协调好发展与安全关系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   《实施条例》汲取了近年来国家、地方制度规范的成果以及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将其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符合当下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档案工作管理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必将推动档案法治建设开启新局面。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专家解读 | 陈永生: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赵 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王 强:档案工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专家解读 | 徐拥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赵鹏   档案是各类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这种记录,一方面对国家的各项工作、事件、管理、经营起到凭证作用,对于支撑科学的管理决策并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档案实际上也记载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思想与精神,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资产,对于总结历史经验、认识规律进而接续创造新的历史具有重要价值。   因此,推进档案工作依法管理,保障档案的合理合法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为经济社会治理和文化传承提供准确的资料参考,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新修订的档案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根据档案法的新规定和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新要求,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基础上修改形成,对于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贯彻落实、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档案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与制度设计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也根据实践情况的需要,及时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纳入档案管理体系之中,夯实了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   一、以明确的档案工作机制促进责任落实   档案法确立了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了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档案工作职责,建立起了覆盖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   《实施条例》则对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工作职责进行了集中细化,明确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主管职责的具体内容,构建起了从国家档案局,到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再到乡镇人民政府这样一个自上而下全覆盖的档案管理体制。对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工作职责,《实施条例》也予以了强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同时,《实施条例》也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主体责任,细化了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相关组织应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这有利于推动相关组织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来切实履行档案法规定的相关义务。整体上看,《实施条例》构建起了一个明确的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以此来促进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的落实。   二、以规范的制度设计保障档案质量   档案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资料支撑作用的发挥,以全面而高质量的档案收集工作为前提,这要求以明晰、具体的规范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与此同时,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形成主体逐渐多元化,除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也形成了大量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这些材料一方面存在私人所有权、利益甚至个人隐私等个体性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承载了历史价值和公共利益,需要在科学合理平衡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明确管理责任和归档范围。   为了从源头上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实施条例》对档案收集制度进行了完善。首先,对于各单位收集的档案,《实施条例》明确了其归档责任与移交责任,各单位应由特定机构定期归档,任何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依法应移交的档案则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国家档案馆,特殊情况下可依《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前移交或延期移交。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则应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其次,对于档案馆自行收集的档案,《实施条例》明确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规范相关工作,及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与档案利用条件。对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主管部门则可以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通过规范档案收集制度,《实施条例》力图达成档案应归尽归、分级管理的目的。   三、细化开放利用措施,推动档案更好地发挥作用   收集、保存档案的意义最终在于利用档案,档案的价值是在利用中体现的,没有得到使用的档案就无法发挥其价值。而且,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组织和个体利用档案来分析确认事实,进行历史研究,总结经验规律等的需求也日渐高涨,档案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有义务创造便利人民群众利用档案的制度和物质条件。与此同时,一些档案上承载的信息可能叠加有个体权益和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考量,对档案的开放利用可能影响相关主体个人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某些档案也会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甚至国家安全。   因此,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平衡好安全与规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加大档案开放与利用的力度,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发挥档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是推进档案工作的必然要求与应有之义。   对此,《实施条例》通过多项措施,规范了档案开放利用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档案开放利用的水平。首先,为确保档案开放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私人权益,《实施条例》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同时对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也明确了开放审核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则要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此外,对于档案法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实施条例》明确了延期开放的申请程序与审核主体。其次,《实施条例》规定了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一方面,在档案的查阅上,要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便利民众对开放档案的查询利用;另一方面,在档案资源的利用上,要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推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从而实现了档案开放利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法律基础与制度保障   当下,数字技术正在加速渗透,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和交互方式也在被深刻地重塑。在数字时代,档案载体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快速发展。例如,政务服务领域,“一网通办”为代表的一站式政务服务的快速普及,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广泛应用;在司法领域,司法程序中采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等作为证据也日渐普及。   在此背景下,档案工作需要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从法律层面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成为档案法制建设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为此,档案法新增专章规范档案信息化,《实施条例》则在其基础上,对档案信息化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首先,《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所应起到的作用,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有关共享利用工作。其次,针对电子档案,《实施条例》明确了其应当符合的条件与法律地位,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并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及保管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最后,《实施条例》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予以了明确,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工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专家解读 | 陈永生: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徐未晚:加快推动地方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向更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王 强:档案工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专家解读 | 徐拥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 陈永生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8章52条,不仅是理解和适用档案法相关原则规定和具体条文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逐步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   《实施条例》在我国档案法规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作为档案法的主要配套性法规,《实施条例》对档案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解释细化,同时融合吸纳了部分制度规范的内容,使这些既有规则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档案法规,为规范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的出台逐步完善了我国以档案法为基础,以档案法规、规章为主干,以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档案法规政策体系,推动了我国档案法治建设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实施条例》是对档案法的解释与细化   新修订的档案法是新时代依法治档的指南和遵循。作为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基础法,档案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和概括性特点,其有效实施需要辅以配套法规制度作为保障。《实施条例》作为档案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积极回应档案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变化,对档案法所蕴含的法治精神、法理遵循和立法要求予以解释和细化,调整难落地的规定,改善自身以及各档案法规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档案工作实践提供了更加全面具体、及时有效的法规保障,便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档案工作者执行,增强了档案法的实施效率。   (二)《实施条例》是对制度规范的融合与吸纳   《实施条例》不仅解释和细化了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融合了档案制度规范的部分内容。相较于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更高的灵活性,能更及时地反映档案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施条例》吸收和借鉴了档案工作的最新成果,积极审慎地融合了部分档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电子档案接收的规定即吸收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有关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规定,确立了“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的规则。   二、有力推动我国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   《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将有助于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档案法规体系,并进一步从优化档案立法供给和档案执法程序两个层面推动我国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   (一)提高档案立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实施条例》的出台是完善我国档案法规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新修订的档案法配套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的集中体现。《实施条例》围绕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管理、档案开放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监督检查等方面,准确应对档案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空白、争议等新情况,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及时修订、清理与档案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法规条文,加大了档案法规制度的供给力度,提高了档案立法供给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使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档案立法供给层面为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二)增强档案执法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条例》根据档案工作实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细化完善档案法中的有关规定,解决档案执法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在档案法的基础上,《实施条例》进一步明晰档案执法主体的定位、细化档案执法依据的规定以及完善档案执法程序的要求,在不违背档案法精神的前提下,优化了执法程序,强化了执法能力,提升了执法效能,给予了档案执法工作更大的空间,增强了档案执法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使档案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发挥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和事后惩戒的作用,在档案执法层面为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   (三)细化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的规定   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档案法对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都作了规定,坚持了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的统一性。以档案法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的主体、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的内容以及档案权利救济途径,明确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的对等性和统一性,使档案法中有关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的条款更具操作性、可行性,在切实保障档案权利实现和档案义务履行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有力推动我国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还有助于推动我国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构建完备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和责任体系   作为与档案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一是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贯彻落实到档案工作的各方面和各环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是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细化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档案工作职责的规定,将档案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尤其是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强化了基层档案工作,夯实了档案工作基础。三是明确要求立档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档案工作领导、管理和执行责任,健全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相关制度。四是致力于解决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推动档案法的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二)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在档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文件归档、档案移交和档案接收等基本业务流程的要求,在“入口”环节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具体包括:明确归档责任,规定应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明确移交责任,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有关要求,并完善有关提前移交等规定;要求档案馆收集档案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明确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为档案出境的审批主体,完善档案出境有关规定,并加强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和红线,是档案事业的根基。《实施条例》以维护档案安全为核心,细化了档案法中有关档案安全的规定。一是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要求档案馆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对档案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二是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要求档案馆保障所接收档案必需的库房和设施设备,馆舍建设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三是提出关于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的具体要求。   (三)推动形成以人民为中心、更加开放的档案利用服务体系   《实施条例》明确了档案利用工作的开放导向和共享目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为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加大了推进档案共享利用的力度,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一是建立健全档案馆和立档单位紧密协同的档案开放审核机制,明晰各单位档案开放审核职责,加大档案开放审核力度,做到各级档案馆馆藏档案依法应开尽开。二是推动档案目录数据汇集,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依托国家档案馆分类别汇集档案目录数据,有助于深入了解、有效统筹整合国家档案资源。三是推进档案资源共建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要求档案主管部门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四是要求国家档案馆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不断强化档案馆服务功能,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四)加快推进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   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是适应数字中国发展战略、提高档案治理效能、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经之路。档案法面向数字时代下档案工作的需求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与档案法相呼应,《实施条例》也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并在档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一是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二是明确电子档案应符合的三个条件,并完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的相关措施。三是补充数字环境下的档案安全管理规定,提出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工作的要求。四是规定推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条例》与时俱进地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将有力推进档案工作的数字化转型,使档案工作更好地融入数字中国建设当中并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实施条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成果,将有力推动档案工作“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走向依法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专家解读 | 赵 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徐未晚:加快推动地方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向更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王 强:档案工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   专家解读 | 徐拥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特点   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贯彻实施档案法,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月,新修订的档案法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档案工作实践的新发展也对完善档案法配套行政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此次修改《实施办法》,并更名为《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条例》的出台,在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档案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吸收和借鉴档案工作最新成果,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在总体框架结构和内容上做到与新修订档案法有效衔接,并处理好《实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问:在完善档案工作机制方面,《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实施条例》明确,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二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三是完善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职责规定,新增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规定。四是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细化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   问:在规范档案收集管理方面,《实施条例》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从源头上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实施条例》规定,一是明确归档责任,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定期归档,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二是明确移交责任,规定档案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义务、期限,完善有关提前移交、延期移交等具体规定,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有关要求。三是要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规范相关工作,明确相关方权利义务和档案利用条件。   问:《实施条例》在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红线,事关国家安全。为切实维护档案安全,《实施条例》在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一是细化档案馆档案保管措施、完善国家档案馆馆舍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二是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三是对档案服务外包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问:在推进档案开放利用方面,《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规定?   答:为落实档案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实施条例》规定,一是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要求。二是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并根据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核主体。三是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四是要求国家档案馆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问:《实施条例》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重点强调了哪些内容?   答:档案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档案法新增专章规范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条例》在其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以及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条件,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相关措施。二是对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备份保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工作等提出具体要求。三是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有关共享利用。   问:《实施条例》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提出了哪些相关措施?   答:档案监督检查是档案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目的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敦促有关主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为此,《实施条例》明确要求,一是建立档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二是完善涉嫌档案违法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明确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定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相关链接: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专家解读 | 陈永生: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赵 鹏: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徐未晚:加快推动地方档案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向更高质量发展   专家解读 |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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