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之际,我们以银行业理财产品为主,重点梳理2018年以来的各类监管政策,以及目前关于理财产品的主要统计制度,供各位参考、学习。
框架文件
2018年4月27日,由央行主导、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讨论、中央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该制度基本覆盖了各类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从定义、分类、投资范围、期限匹配、投资集中度限制、杠杆水平、嵌套、估值、经营模式、销售等方面,提出了指导要求,是资管行业的框架性文件,旨在统一资管行业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消除套利空间,让各资管子行业同台竞技,也让资管行业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及多层嵌套以降低产品的复杂程度,减少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资管新规”的相关专业解读较多,此处不再赘述。总之,作为资管行业的框架性文件,“资管新规”发布后,各类监管细则和监管补丁陆续出台,开启了资管行业新时代,
补丁文件
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资管新规”发布后市场的争议点进行明确,包括公募资产管理产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对估值的要求、过渡期安排进一步明确。根据2021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截至2020 年末,全市场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为17.4 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67.28%,净值型产品占比尚不足七成,银行理财存量老产品整改仍旧面临较大压力。
银行理财总要求
2018年9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6号),依据“资管新规“要求,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包括非刚性兑付定义、产品分类、投资范围、经营管理模式、估值、风险资本计提、销售、风险评级、嵌套、投资集中度限制、杠杆水平、期限匹配要求、压力测试、托管、信息披露、登记等。同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等12部文件同时废止。
理财子总要求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第7号)对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等提出监管要求。2019年11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第5号),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净资本及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监管指标等。2021年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与代销的范围、流程、责任、信息登记、风控等方面进行明确和强化,也打开了理财产品规范代销的大门,有利于理财公司未来合规发展。2021年9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制度、应对措施、压力测试、信息披露、投资、认购和赎回限制,提出对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要求。2020 年10 月以来,市场已经发生多起高等级信用债违约,加上理财产品本身对长期限权益类资产的配置,多只理财产品净值跌破1,甚至出现了资金流动困难和违约问题,因此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要求越发重要。
理财产品估值及会计核算
2019年8月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和标准债权、非上市股权等的估值方法、流程,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等提出要求。2020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发布《理财产品会计核算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产品的科目设置、会计核算处理等提供指引。
标债认定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2020第5号),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明确各类债券、证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标准化债权,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既不属于标准化债权,也不属于非标准化债权,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明确属于非标债权。
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
2021年6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为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健康发展,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补充监管要求,包括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对象的信用评级水平、流动性高资产的投资下限)、杠杆水平、剩余期限要求、理财产品的定价要求、赎回限制、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占比及金额上限等,并设置过渡期至2022年底。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高流动性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占比较高,是投资者青睐的高流动性、高收益产品,本次通知发布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扩张杀伤力较大。
以上政策清单整理如下:
根据2021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截至2020年底,存续规模超过25.86 万亿元,全国共有331 家银行、19 家理财公司有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5.86 万亿元,产品类型以“固收+”及高流动性的现金管理类为主,目前主要配置资产仍以存款、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为主,后续,理财公司需提升投研能力,在国家整体降杠杆的大背景下,需要扩大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同时逐渐培养客户对长期限理财产品的接受度。
截至目前,共有27家理财公司获批,具体如下:
关于理财产品的监管统计,目前主要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同步采集,此外金融机构需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及时进行理财产品信息的发行、投资等登记。本文重点介绍一下人行和银保监会关于理财产品的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早从2010年开始,为综合评估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开始通过“理财与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制度“收集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基本信息、资产池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具体采集内容包括:
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自2013年银行版EAST2.0开始统计理财产品相关明细信息,2019年银行版EAST4.0明确“理财”主题相关的信息由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负责报送,意味着EAST4.0需要的统计数据,直接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接获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行重复报送的问题,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为满足EAST要求进行的改造最终还需要银行来补充采集,所以银行的源系统改造仍须考虑EAST中理财主题的内容。EAST5.0征求意见稿关于理财产品的最新采集内容包括:
同时,银保监会也通过1104模块G06等系列报表按月采集银行以及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基本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统计,其中产品基本情况从募集方式、投资性质、运作模式、期限、币种、投资人类型等维度分类统计产品的数量、募集/兑付金额、实现收益、产品存量余额等,资产负债情况表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类统计穿透前和穿透余额以及老产品的整改进度。总体来看,1104模块G06系列报表所需信息基本可以被EAST覆盖。
相比于银保监会EAST采集内容,人行的“理财与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制度“对理财信息的采集内容相对简单,对理财风险的关注相对较少,且缺少理财信息与其他数据之间的关联,数据的联动分析受限。
2018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简称“18号文”),指出目前我国对于交叉性金融活动的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并安排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外汇局配合,2018—2019年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为突破口,推进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有效统计监测跨行业、跨市场、跨部门金融活动,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和落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有效统计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关联性、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资金结构、杠杆率、收益率和期限结构等重要监测指标,全面有效监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反映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发现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实现资金链条的穿透性,具体的数据报送分两步走,过渡期间由人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数据报送模板,过渡期后将通过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信息系统进行逐笔采集。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也根据“18号文”的指导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统计要求。随后,2018年1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不仅制定了过渡期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同时发布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
随着“资管新规” 过渡期截止的到来,统计模版报送的方式将逐渐改变,按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要求通过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将成为重点,该制度根据资管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独立管理的监管要求及特征,以每只资管产品为基本统计单位,以产品代码为唯一标识,逐只产品报送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及相关信息、终止信息,统计流程图如下:
总体来看,《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的统计思路与现有的理财相关统计制度类似,都包括了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终止信息,但统计内容更加成熟,对统计标准的分类、编码更加规范、细化和完善。后续是否会与现有统计制度整合?我们不得而知。不过相比于银行版EAST和人行“理财与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制度“,笔者认为《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最大的亮点在于按照直接交易对手的原则进行统计,各资管产品只需要报送上游直接资金来源及下游直接资产投向,并通过统一的产品代码编码标准建立起不同产品之间的嵌套关联关系。这种报送模式不要求报送机构必须穿透,减轻报送机构的报送难度,而且可以剔除金融机构之间的重复数据,更加方便监管机构对数据进行合并和关联分析,满足对资金链的监测。而且可以提升采集数据的真实性。
随着“资管新规” 过渡期临近结束,人行资产管理产品统计信息系统也已经进入紧锣密鼓的开发和测试阶段,各类报送机构应尽早进行规划和准备。《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最终将如何落地,会有多大的调整?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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